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375號
CHDV,104,司聲,375,2016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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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楊舒婷即楊陳碧雲繼承人
      楊玉美即楊陳碧雲繼承人
      劉楊翠玉即楊陳碧雲繼承人
      劉楊翠鳳即楊陳碧雲繼承人
      林楊美惠即楊陳碧雲繼承人
      楊美娟即楊陳碧雲繼承人
相 對 人 許楊月娥
      黃楊秋月
      楊憲昌
      楊玉蟾
      楊淑珍
      楊晚香
      楊惠貞
      莊鐘德兼莊銀燦之繼承人
      莊樹汯兼莊銀燦之繼承人
      莊良惠兼莊銀燦之繼承人
      莊旻玲兼莊銀燦之繼承人
      莊紫娟兼莊銀燦之繼承人
      楊少廉
      楊武璋
      楊宜璋
      楊佳達
      楊健男
      楊憲忠
      楊漢堯
      楊玉萱
      楊王味
      楊永標
      楊永鐘
      陳楊月英
      楊智雄
      楊文棟
      楊嘉興
      李國彥
      李國龍
      李國詮
      邱李麗玉
      李寶琴
      楊宗衡
      楊美華
      楊惠玲
      李信璋
      李泓
      李妍姿
      李妍卿
      李芝頴
      楊俊銘即楊恭瑞之繼承人
      楊榮森即楊恭瑞之繼承人
      楊美靜即楊恭瑞之繼承人
      楊秀玲即楊恭瑞之繼承人
      楊玉政即楊恭瑞之繼承人
      楊薛雪雲
      楊隆煇
      楊錦裕
      楊永日
      楊炳立
      楊啟源
      楊啟明
      楊啟榮
      施秋生即施定珠之繼承人
      施炳煌即施定珠之繼承人
      林楊治
      楊碧蘭
      賴楊美霞
      蔡崇義
      蔡耀陞
      蔡佳宏
      蔡雅青
      楊麗華
      施叔焜
      施議堂
      施清淵
      施清淇
      施文烈
      施桂英
      蕭東嶽
      蕭淑貞
      蕭清靜
      蕭清鶴
      蕭文達
      施美香(即蕭宗明之繼承人)
      蕭環宜(即蕭宗明之繼承人)
      蕭惠瑜(即蕭宗明之繼承人)
      蕭智專
      蕭智超
      楊美華
      楊惠瑜(即楊永蒼之繼承人)
      楊千慧(即楊永蒼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一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 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 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 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 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此觀民法第203條規定自明 。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97 年度訴字第5號判決,就訴訟費用分擔部分諭知訴訟費用由 兩造各按判決附表一所示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負擔,相對人 楊美華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 上易字第35號判決,就訴訟費用負擔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 用除確定部分外,由兩造按判決附表一「分割前各共有人應 有部分之比例」欄所示共同負擔,全案業已確定。復查,本 件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費用計算書所載,相對人各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其他相對人經本院通知於文到七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



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 人並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 如相對人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 定訴訟費用額,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費用計算書:
┌───────┬────────┐
│項目 │金額(新台幣) │
├───────┼────────┤
│一審裁判費 │14,365 │
├───────┼────────┤
│地政規費 │19,725 │
├───────┼────────┤
│戶政規費 │3,980 │
├───────┼────────┤
│公示送達登報費│700 │
├───────┴────────┤
│合計:38,770元 │
└────────────────┘
附表一:
┌──────┬──────┬──────────┐
│共有人 │ 訴訟費用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
│ │ 分擔比例 │用額(新台幣/元,小 │
│ │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楊德之繼承人│ 1/6 │公同共有連帶負擔 │
│(見附表二) │ │6,462 │
├──────┼──────┼──────────┤
│楊順之繼承人│ 1/6 │公同共有連帶負擔 │
│(見附表三) │ │6,462 │
├──────┼──────┼──────────┤
│楊木之繼承人│ 1/6 │公同共有連帶負擔 │
│(見附表四) │ │6,462 │
├──────┼──────┼──────────┤
│蕭東嶽 │ 1/36 │1,077 │
├──────┼──────┼──────────┤
│蕭淑貞 │ 1/36 │1,077 │




├──────┼──────┼──────────┤
│蕭清靜 │ 1/36 │1,077 │
├──────┼──────┼──────────┤
│蕭清鶴 │ 1/36 │1,077 │
├──────┼──────┼──────────┤
│蕭文達 │ 1/36 │1,077 │
├──────┼──────┼──────────┤
│蕭宗明之繼承│ 1/108 │公同共有連帶負擔 │
│人:施美香、│ │359 │
│蕭環宜、蕭惠│ │ │
│瑜 │ │ │
├──────┼──────┼──────────┤
│蕭智專 │ 1/108 │359 │
├──────┼──────┼──────────┤
│蕭智超 │ 1/108 │359 │
├──────┼──────┼──────────┤
楊美華 │ 1/6 │6,462 │
├──────┼──────┼──────────┤
│楊陳碧雲 │ 1/6 │----- │
└──────┴──────┴──────────┘
附表二:許楊月娥黃楊秋月楊憲昌楊玉蟾楊淑珍、楊 晚香、楊惠貞莊鐘德兼莊銀燦之繼承人、莊樹汯兼莊 銀燦之繼承人、莊良惠兼莊銀燦之繼承人、莊旻玲兼莊 銀燦之繼承人、莊紫娟兼莊銀燦之繼承人楊少廉、楊 武璋、楊宜璋楊佳達、楊惠瑜、楊千慧、楊健男、楊 憲忠、楊漢堯楊玉萱楊王味楊永標楊永鐘、陳 楊月英、楊智雄楊文棟楊嘉興李國彥李國龍李國詮邱李麗玉李寶琴楊宗衡楊美華楊惠玲李信璋李泓李妍姿李妍卿、李芝穎。 附表三:楊俊銘即楊恭瑞之繼承人楊榮森即楊恭瑞之繼承人楊美靜即楊恭瑞之繼承人楊秀玲即楊恭瑞之繼承人楊玉政即楊恭瑞之繼承人楊薛雪雲楊隆煇、楊錦 裕、楊永日楊炳立楊啟源楊啟明楊啟榮、施秋 生即施定珠之繼承人、施炳煌即施定珠之繼承人、林楊 治、楊碧蘭、賴楊美霞、蔡崇義、蔡耀陞、蔡佳宏、蔡 雅青、楊麗華、施叔焜、施議堂、施清淵、施清淇、施 文烈、施桂英。
附表四:楊王味楊智雄楊文棟楊嘉興楊永標楊永鐘李國彥李國龍李國詮邱李麗玉李寶琴、陳楊 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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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