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66號
CHDV,103,重訴,166,20160322,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家彥
兼法定代理 蕭鈺霖
人           號4樓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鈺霖
      蕭林瓊珠
      蕭鈺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月萊精品旅館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27,217元,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64,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1/1頁


參考資料
月萊精品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