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家彥
兼法定代理 蕭鈺霖
人 號4樓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鈺霖
蕭林瓊珠
蕭鈺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月萊精品旅館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27,217元,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64,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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