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原 告 蔡瑞讚 蔡搖虎 蔡俊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律師被 告 蔡遙裕 蔡蕙專 蔡蕙旭 蔡俊能 蔡西鐘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蔡瑞發被 告 蔡文勝 蔡鎰其 蔡盟皇 蔡振華 蔡美意 蔡張招治 蔡信琿 蔡天生 蔡天賜被 告 蔡茂橋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葉至家被 告 蔡秉閎被 告 黃蔡秀琴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友信被 告 蔡秀芸 蔡秀綿 蔡張明雪 蔡柏賢 蔡怡青 蔡惠君受告知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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