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53號
CHDV,103,重訴,153,2016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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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原   告 蔡瑞讚
      蔡搖虎
      蔡俊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律師
被   告 蔡遙裕
      蔡蕙專
      蔡蕙旭
      蔡俊能
      蔡西鐘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瑞發
被   告 蔡文勝
      蔡鎰其
      蔡盟皇
      蔡振華
      蔡美意
      蔡張招治
      蔡信琿
      蔡天生
      蔡天賜
被   告 蔡茂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葉至家
被   告 蔡秉閎
被   告 黃蔡秀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友信
被   告 蔡秀芸
      蔡秀綿
      蔡張明雪
      蔡柏賢
      蔡怡青
      蔡惠君
受告知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



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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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