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027號
CHDV,100,訴,1027,20160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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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27號
原   告 蕭文宗
      蕭衡儀
      蕭富茂
      蕭紹球
      蕭紹堅
      蕭紹篡
      蕭紹潔
      蕭紹華
      蕭生利
      蕭生吉
      蕭秀鈺
      蕭惠玲
      蕭惠真
      蕭秋遷
      蕭惠姬
      蕭弼元
      蕭弼民
      蕭永立
      蕭雅方
      蕭秀鳳
      蕭奕森
      蕭奕熊
      蕭奕麃
上2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被   告 公業蕭三甲
法定代理人 蕭大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四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1年 度上字第415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為本訴訟 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2年4月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 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有臺中高分院103年度 上更㈠字第11號民事判決影本1份附卷可稽。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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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