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林天賦
即 被 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46號),聲請具保
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刑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狀所載。二、查被告林天賦前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經通 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5年2 月26日裁定羈押在案。本案被告雖已坦承犯罪,且業經本院 於105年3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惟被告羈押之原因並未 消滅,且經本院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 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嗣後執行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又被告係屬累犯,縱所犯為最重本刑2年以下 有期徒刑之罪,仍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不得駁回具 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且被告亦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 情形(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1紙可憑),復無懷孕五月 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之事由。從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既 尚未消滅,非具保停止羈押所能替代,現階段仍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難准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