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372號
CHDM,105,聲,372,2016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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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陸俊佑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
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陸俊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陸俊佑前犯恐嚇取財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7 年7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 年3 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7 年7 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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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