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國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國盛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 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柯國盛①因犯2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928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3月、2 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4月;②又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72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