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保外就醫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302號
CHDM,105,聲,302,2016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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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道宗
選任辯護人 李宗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105年度重訴字第2號),聲請保外或戒
護就醫,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道宗因兩側股骨缺血壞死, 前於民國82年7月間接受人工髖關節置換術,迄今仍不良於 行,近有惡化及感染趨勢,現在押於彰化看守所,其醫療設 備不足以醫治被告患疾,恐有生命之憂,為此請准予具保停 止羈押,令被告得以保外就醫或戒護就醫等語。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 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 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 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款、第3款規定,而於民國105年2月4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被告雖以前詞為由聲請保外或戒護就醫,惟經本院向法務部 矯正署彰化看守所函詢被告目前病況如何,經該所覆以:「 本所於本(105)年3月18日戒送至彰化秀傳醫院骨科門診檢 查,經診斷為『右髖關節缺血性壞死、左髖術後人工關節、 左側股骨遠端骨折癒合不良』,醫囑建議施行人工髖關節置 換手術、左側股骨遠端施行截骨矯正及內固定手術,上揭疾 病於臨床尚須住院治療約7至12日,本所將依病情嚴重程度 及駐診醫師建議辦理」等語,而醫師囑言亦認被告「宜門診 追蹤治療」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105年3月21 日彰所衛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 傳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據此,足認被 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定「現罹疾病,非保外治 療顯難痊癒」之情形。從而,本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仍然存 在,被告聲請停止羈押保外就醫或戒護就醫,難以准許,應 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陳佳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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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