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附民字,105年度,7號
CHDM,105,審交簡附民,7,2016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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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羅桂英
被   告 董香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38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麗玲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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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