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4號
原 告 葉文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87,22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