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64號
PTDV,105,補,164,2016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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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4號
原   告 葉文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87,22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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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