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黃麗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鄔美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428,63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54,757元;聲明
第二項請求被告於國內報紙頭版刊登半版道歉啟事,係屬非財產
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
元,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合計57,7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