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燕蘋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仁贏、許蔡綉英、許富智、許瑞宏、許**(
均為許文貴之繼承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提出下列資料,毋得延誤,特此
裁定。
一、提出被繼承人許文貴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如繼承人中有死亡者,應另行提出該繼承
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法定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均勿省略記事)。
二、提出坐落屏東縣新園鄉○○段000 ○000 地號土地第一類登
記謄本(地號全部、所有權人全部)及其異動索引到院(姓
名欄均勿遮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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