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34號
PTDV,105,補,134,2016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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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燕蘋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仁贏許蔡綉英許富智許瑞宏、許**(
均為許文貴之繼承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提出下列資料,毋得延誤,特此
裁定。
一、提出被繼承人許文貴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如繼承人中有死亡者,應另行提出該繼承
  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法定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均勿省略記事)。
二、提出坐落屏東縣新園鄉○○段000 ○000 地號土地第一類登
  記謄本(地號全部、所有權人全部)及其異動索引到院(姓
  名欄均勿遮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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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