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04號
PTDV,105,補,104,2016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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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   告 安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間給付工程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000,7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9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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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