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淑君
相 對 人 胡肇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胡肇立(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選定陳淑君(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指定胡郁屏(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3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 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 告;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 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 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 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 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 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 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 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 項 、第1110條、第1111條第1 項、第1111條之1 設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伊夫胡肇立(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79年間發生車禍,致不能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為此依民法第14條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高 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並經本院前往屏安醫院,於鑑定人黃文翔醫師前訊問相對人 ,其雖能正常走路,回答姓名並辨識聲請人,惟不能記憶生 日或身分證號碼。本院另就其精神及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 鑑定人鑑定結果:相對人於79年10月發生車禍導致頭部外傷 引發顱內出血並陷入昏迷狀態,經緊急住院開刀治療,出院 後由家人接回家中,由家人在自家中自行照顧迄今。個案意 識清楚,可以簡短與人交談,但答話內容簡短,僅能對少數
問題使用簡單詞彙如好、不好、是、不是等回答,多數問題 都是不斷傻笑,無法講出完整句子,無法對事情做陳述,因 此與人言語溝通時有極為明顯之障礙,衣著有明顯污漬,身 體清潔度不佳,行為退化,對於時間、地方、人物之定向能 力嚴重受損。心理衡鑑結果魏氏成人智力測驗無法施測,推 估其智力分數低於40分以下,至少為重度智能障礙。個案各 項功能退化嚴重,完全無處理財產能力,必須長期依賴家人 、醫療或養護機構照顧,個案目前已經處於重度以上失智狀 態,因而導致個人認知功能嚴重失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嚴重受損,無法獨立處理 個人法律事務與從事個人財務管理,也無法主張或維護個人 權益,建議個案應該已經達到監護宣告之標準等語,有訊問 筆錄、屏安醫院105 年2 月23日屏安醫字第(105 )0071號 函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及臨床心理衡鑑照會及報告單等件在 卷可憑。本院綜合上開勘驗結果及鑑定人之意見,認相對人 確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程度,故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次查,聲請人陳淑君為相對人之妻,其有意擔任監護人,且 相對人子女胡智強、胡郁屏、胡曉綸,胞弟胡肇鵬、胡協元 均同意由其擔任監護人,有親屬會議紀錄足憑,是由聲請人 負責護養及照顧相對人並管理其財產,最能符合相對人之利 益,而無選任程序監理人評估監護人選之必要,爰選定聲請 人為監護人。另依前揭規定,法院於選定監護人時,應同時 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及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 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 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 法院指定之人,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為 使聲請人得於期限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並衡酌關係 人胡郁屏為相對人之女,其願意會同開具財產清冊,有同意 書足稽,爰併指定胡郁屏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