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權利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05年度,17號
PTDV,105,司調,17,2016030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調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莊臣即呂恩鴻
聲請人莊臣即呂恩鴻與相對人許秀娥等間請求返還買賣權利金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徐之祖(男、民國94年5 月18日死亡、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陳福海(男、民國91年3 月13日死
  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除戶除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及有無拋棄
  繼承情形等資料。
二、變更相對人徐之祖陳福海為其繼承人時,請提出完整訴之
  聲明及事實理由之陳報狀(與上開繼承資料分開),並按變
  更後之相對人總人數附具繕本,俾送達相對人,使其能完全
  了解起訴之相對人及緣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