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192號
PTDV,105,司繼,192,2016030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92號
聲 明 人 夏羅秀妹
      夏偉俊
      夏偉松
      夏偉湧
      夏玉鳳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夏宏道(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竹田鄉
  ○巷村○○路000 ○0 號)之配偶、子女,為繼承人。被繼
  承人於104 年11月30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
  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夏宏道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