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194號
PTDV,105,司促,3194,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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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9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俊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陸佰捌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零陸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一0五年三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0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
  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
  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
  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俊任於90年6 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
  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
  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5 年1 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3,683元整未為清償(
  含手續費450 元整、消費款10,640元整、預借現金37,500元
  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2,50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893
  元整及違約金700 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
  幣60,640元整自105 年3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
  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
  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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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