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9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俊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陸佰捌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零陸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一0五年三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0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
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
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
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俊任於90年6 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
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
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5 年1 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3,683元整未為清償(
含手續費450 元整、消費款10,640元整、預借現金37,500元
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2,50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893
元整及違約金700 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
幣60,640元整自105 年3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
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
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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