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朱倍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壹萬壹仟伍佰柒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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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1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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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金 額 │ 利息/違約金起算日 │利息/違約金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均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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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56,869元 │自民國105年3月18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 │ │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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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340,587元 │自民國105年3月18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 │ │ │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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