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1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黃武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4 年8 月止,共積欠電信
費新臺幣4,965 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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