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099號
PTDV,105,司促,3099,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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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9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王慧鈞
債 務 人 陳瓊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
  臺幣捌仟伍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
  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個月者,應繳納違約金新臺幣叁
  佰元,逾期二個月者,應繳納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三
  個月者,應繳納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連續計收最
  高以三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壹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
  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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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