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9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王慧鈞
債 務 人 陳瓊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
臺幣捌仟伍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
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個月者,應繳納違約金新臺幣叁
佰元,逾期二個月者,應繳納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三
個月者,應繳納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連續計收最
高以三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壹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
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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