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4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賴志炘即賴世松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世松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
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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