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045號
PTDV,105,司促,3045,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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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4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賴志炘即賴世松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世松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
  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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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