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3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李鎂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李鎂伶於民國90年6 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1年1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2年6 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新臺幣(下同)7,658 元及費用1,2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
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03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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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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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李鎂伶 │自民國92年6 │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20 │
│ │76,956元│ │月19日起 │8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1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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