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006號
PTDV,105,司促,3006,2016032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06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張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伍佰叁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陸萬叁仟壹佰叁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