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王美人
王錫琳
謝惠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零伍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美人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王錫琳與謝惠
桃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借款本金合
計為新臺幣(下同)84,59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
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
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
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王美人自104 年11月1 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
今尚欠32,05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王
錫琳與謝惠桃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93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王美人、王錫│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1.76│
│ │32,054元│琳、謝惠桃 │0月01日起 │2月2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6│
│ │ │ │2月22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王美人、王錫│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 │
│ │32,054元│琳、謝惠桃 │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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