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石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楊宏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
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定有明文。故請釋明本件請求標的金額(若欲請求利息,
應載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若不欲請求利息,亦請一併載明
),並提出大新汽車保養廠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
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應陳報其負責人或法
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提出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承上,經核聲請狀所附證明文件,即德騄企業有限公司之出
貨單及欠款明細,查德騄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係為「
王素華」、客戶名稱為「大新」,是依形式觀之,買賣契約
之當事人應為「德騄企業有限公司、大新汽車保養廠」。故
請釋明聲請人林石光對債務人楊宏凱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
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楊宏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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