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80號
PTDV,105,司促,2680,2016032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莊來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證明文件,係未屆
  清償期限,故請提出加速條款之約定;若無加速條款之約定
  ,則僅得請求已到期之部分,應更正請求標的金額。(按請
  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
  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
  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
  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為「自民國105 年2 月23日起」、違約金
  起算日為「自民國104 年9 月 5日起」之請求權依據,並應
  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若係誤繕,請一併更正。)
三、請提出債務人莊來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