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594號
PTDV,105,司促,2594,2016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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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94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債 務 人 葉雅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叁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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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