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0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溫錦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
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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