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452號
PTDV,105,司促,2452,2016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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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子豐即吳和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陸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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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