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笠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鄭王彩霞即弘泰技術工程行間請求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弘泰技術工程行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
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以確認其係合夥或獨資
組織型態),併其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可省略)。
二、承上,若弘泰技術工程行之負責人有異動,應改列最新之負
責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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