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382號
PTDV,105,司促,2382,2016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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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82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許宏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叁仟零玖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零伍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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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