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59號
PTDV,105,司促,2259,2016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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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吳炳松
複 代理 人 謝俊彥
債 務 人 潘芷芸
法定代理人 潘龍造
債 務 人 周亞慧即潘秋英之繼承人
      潘亞倫即潘秋英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周亞慧潘亞倫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秋英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潘芷芸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零柒
  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259號│
├──┬────┬─────────┬──────┬───────┤
│編號│ 金 額 │  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期間│
├──┼────┼─────────┼──────┼───────┤
│001 │新臺幣 │自民國104 年2 月8 │按年息百分之│自民國104 年3 │
│  │86,076元│日起至民國104 年9 │1.83計算  │月8 日起至民國│
│  │    │月2日止      │      │104 年9 月2 日│
│  │    ├─────────┼──────┤止,按年息百分│
│  │    │自民國104 年9 月3 │按年息百分之│之0.183 計算,│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2.83計算  │自民國104 年9 │
│  │    │         │      │月3 日起至民國│
│  │    │         │      │104 年9 月7 日│
│  │    │         │      │止,按年息百分│
│  │    │         │      │之0.283 計算,│
│  │    │         │      │自民國104 年9 │
│  │    │         │      │月8 日起至清償│
│  │    │         │      │日止,按年息百│
│  │    │         │      │分之0.566 計算│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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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