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30號
PTDV,105,司促,2230,2016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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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盈伊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巴子軒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
  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
  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處程序中亦無準
  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本
  件經核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巴子軒給付新臺幣306 萬元教育基
  金,係計算至女兒成年為止之金額,然所附離婚協議書上未
  有「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加速條款之記載,故請釋
  明請求306 萬元之權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巴子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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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