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54號
PTDV,105,司促,2154,2016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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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54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陳焴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壹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
  (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
  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
  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 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00000
  00000 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
  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
  經濟日報A14 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
  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
  卡款項74,510元整,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民國90年5 月
  24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
  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
㈢、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算,係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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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