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87號
PTDV,105,司促,1387,2016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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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謝文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債務人「自民國94年12月1 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5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 年
  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之請
  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謝文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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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