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張郭惠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志弘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3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3,3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6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