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105年度,4號
PTDM,105,審交重附民,4,2016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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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林寬揚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被   告 陳正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390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李佳容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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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