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怡婷
選任辯護人 黃永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
字第5436號),本院刑事庭受理後(104 年度簡字第1457號)認
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廖怡婷無罪。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廖怡婷雖已預知如將個 人之金融帳戶資料(諸如存摺、印章、提款卡、提款卡密碼 )提供他人使用時,可能遭不肖詐騙集團利用前揭金融帳戶 資料作為實施詐騙之工具,竟基於幫助他人對不特定人實施 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3 月26日,將其前在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中國信託銀行)所開設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玉 山銀行)所開設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提款卡(包括 提款卡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自稱「小順子 」詐騙集團成員,再由該詐騙集團其他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並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對附表所示之伍文欣等8 位 被害人,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行為,致伍文欣等8 位被害 人因此受騙,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 入被告前揭2 家金融機構帳戶內。嗣伍文欣等8 位被害人發 現受騙而報警處理後,為警方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 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又不能證明被 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156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再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 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 ;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 於被告之認定;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 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 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 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 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度 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 項規定:檢 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 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 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亦同此意旨)。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開犯行,無非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林 俊源、吳承學、劉耿銘、蔡慧德、賴景興、被害人伍文欣、 柯昭男、鍾文皓等人於警詢之證述、中國信託銀行、玉山銀 行出具之被告在該2 金融機構之申請開戶基本資料、存摺帳 戶交易明細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 出具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玉山銀行、兆豐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出具匯款單、被害人柯昭男提供 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各1 份為其論據。四、訊據被告固坦認於前開時、地,將上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 交予自稱為「小順子」之人,且嗣後上揭帳戶內確有告訴人 、被害人等遭詐騙集團詐騙後所匯入之款項,並經該集團成 員提領迨盡等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 辯稱:我為了找工作有將履歷登在104 人力銀行網站上面, 對方打來說他們在徵會計助理,工作地點在高雄市的三民區 ,有分3 班只要幫他們管理帳就好,錢是現場領,因為我當 時急著找工作,對方要跟我約面試時間,我為了要應徵這份 工作就說可以從臺北搬到高雄市美術東四路那邊住,他就說 我搬完家後再跟他聯絡,他會過來跟我面試,我搬回來有跟 他講,他說我是做會計工作,因此他們公司必須審核個人的 銀行信用,他說因為不知道錢放我帳戶會否被吃掉或銀行扣 走,所以要我提供兩個銀行帳戶給他們審核,他說我帳戶裡 面不要放錢,錢領出來就好,我之前只做過銷售保養品,工 作性質不一樣,他說做會計要審核因為怕我有欠銀行錢,會 存3,000 元進去,放三天後若錢未被銀行扣走,這些存摺、 提款卡就會還給我,我覺得合理就相信他;他後來真的有叫 人家來我樓下的管理室來面試,當時我要出門,所以我沒有 跟他碰到面,我說我把東西放在管理室,他真的有叫人家來
拿,隔兩天我想怎麼都沒有打電話給我,我主動要聯絡他, 但電話都是空號、密他也沒有回,我等不到我就去龍華派出 所詢問如何處理,警察說我的帳戶尚未變成警示帳戶,叫我 等通知,隔天我就收到銀行通知了;我會在偵訊時認罪是因 為檢察官叫我不要和解,因為金額太高,若認罪改簡判的話 會輕判,因為檢察官這樣說我才會認罪等語。辯護人為被告 辯護稱:本件被告確實因求職而遭詐騙集團詐得其金融卡及 密碼,被告並無幫助詐騙集團的主觀上故意,被告交付提款 卡、密碼時年齡僅20歲,求職及工作經驗並不多,相對於詐 騙集團日新月異的詐騙手法無足夠之辯識能力辨別交付提款 卡及密碼是否有幫助詐騙,被告因無工作急於求職才會誤信 詐騙集團而轉交提款卡及密碼,主觀上並無幫助詐欺之犯意 ,且被告有向龍華派出所報案,若有幫助詐欺意思,不會去 警察局報案,否則日後查到會有遭刑事訴追的牽連,故被告 不構成幫助詐欺犯行等語。
五、經查:
㈠查前開中國信託銀行、玉山銀行之帳戶均係由被告所申辦開 設,且被告於前開時、地,將該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順子」之人,嗣後該不詳人 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即以附表所示之手法詐騙告訴人、被害 人等,致使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入如附 表所示之款項入前開中國信託銀行、玉山銀行帳戶內,且旋 被提領殆盡等事實,除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告訴人林俊源 、吳承學、劉耿銘、蔡慧德、賴景興、被害人伍文欣、柯昭 男、鐘文皓等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且有如上揭三所示之各 項書證資料在卷可佐,故上揭事實,堪認屬實。 ㈡惟被告辯稱因伊急於找工作而上網投履歷,對方以應徵會計 助理需測試其帳戶信用為由,向其索取前開二帳戶之提款卡 與密碼,伊因未曾從事過類似工作而誤信對方所言,而交付 前開帳戶之提款卡後,對方未依約返還,伊也連絡不到對方 ,伊就向警察局報案等情,迭據其於警詢、本院訊問、準備 程序、審理中供述在卷(見警卷第1 頁至第4 頁反面,本院 卷第30頁至第32頁、第49頁反面至第50頁、第71頁反面至第 72頁),核被告始終供稱係因急需謀職,經上網登錄履歷後 「小順子」即主動與其連絡,而依指示將上揭帳戶之提款卡 及密碼,交付予「小順子」所委託之人,其所述交付帳戶之 原因及經過等細節前後大致相符,復有被告提出之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1 紙 、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照片共16張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12頁至第15頁反面、第17頁),則被告所指上情,尚非全然
無據。再觀諸被告與自稱「小順子」之人之Line通訊軟體對 話紀錄,被告先於104 年3 月19日詢問「小順子」若應徵上 工作是否可換班、又於同年月21日詢問「小順子」何時面試 、再於同年23日向「小順子」表示剛搬完家可以面試了、「 小順子」復於同年月24日向被告交代資料審核之事宜,並表 明已收到資料待公司會計審核完會再通知被告、嗣於同年月 25日與28日均出現未連絡上之情況,可知被告確實係欲謀職 面試而搬家至高雄,並提供自稱「小順子」之人前開帳戶之 提款卡與密碼,是被告前開所辯,應非憑空捏造。況被告在 交付帳戶後,仍有持續詢問審查進度如何,發現於約定之日 期對方並未依約返還資料時,即主動報警處理,若被告主觀 上即有幫助詐欺取財之故意,何以於嗣後報警處理使該帳戶 無從繼續供詐騙集團行騙使用?是被告主觀上是否有如公訴 人所指之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並非無疑。再者,衡諸時 下社會景氣非佳,一般民眾謀生實屬不易,詐騙集團或利用 亟需謀職之人,苦無尋求適當工作之機會,以審核個人資料 為名義,藉此詐取金融帳戶資料者,時有所聞,亦經報章媒 體廣為披載報導,衡諸被告交付上開二帳戶時年方20歲,僅 高中肄業即未再求學,人生經驗及社會經歷尚屬淺薄,且自 承於案發當時僅擔任過保養品銷售員,其因當時無業而急欲 謀職之情形下,實難期待其能詳究細節或提高警覺免遭詐騙 ,被告所辯因急於謀職誤信自稱「小順子」之人所提出審核 個人資料之要求,而交付上揭二帳戶提款卡與密碼資料等節 ,難認有何悖離常情事理之處,上述各情在在顯示被告所辯 伊係上網投履歷後對方主動聯繫後,始遭詐騙交付前揭二帳 戶提款卡與密碼等資料,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尚難僅 以被告交付前揭二帳戶提款卡與密碼等資料遭詐欺集團利用 以詐欺他人之事實,逕認被告於交付上開二帳戶資料予某詐 騙集團之際,主觀上即已明確認知或可預見其交付之提款卡 與密碼係供詐欺犯罪使用,而遽認其確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故 意或不確定故意。
㈣另被告雖曾於檢察官偵訊時供稱:我認罪等語(見偵卷第9 頁),惟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堅持否認犯 罪,辯稱:這是因檢察官說認罪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 會輕判我才認罪等語,已如前述,本院於105 年2 月24日當 庭勘驗被告於104 年8 月20日偵訊光碟,勘驗結果如下:「 104 年8 月20日偵訊光碟內容概要如下:①(光碟時間0 分 0 秒起至5 分30秒止)檢察官進行人別訊問與權利告知、命 證人即製作警詢筆錄之員警具結後,逐筆說明警方移送事實 各項金額與總額,問被告有無意見。被告無明顯開口回應的
動作,也沒有聽到被告回答的聲音。②(光碟時間5 分30秒 至11分33秒左右)檢察官向被告告知要旨略以:警察移送你 不是指你騙別人,而是你幫助詐欺,你把帳戶拿去給不認識 的人,但現在有被害人被騙將近30萬,如果是你騙人家,你 不會站在這理,詐騙集團的車手如果抓到都會請檢察官收押 ,如果你有找出來那個人的話就辦他,但現在你找不到人, 被害人很多,他們一定很不高興,所以就是這樣,很無奈; 這是兩個東西的問題,要保護你還是保護被害人;被害人怎 麼辦,快30萬、8 個被害人;這種案子國內很多,認罪的意 思是認不應該隨便把帳戶給人家,詐騙集團去騙人家,不是 指你去騙人家,幫助詐欺就是不可以隨便把帳戶提款卡給人 家;你可以否認啦,但一般正常找工作不會用提款卡,頂多 用一家銀行開戶,不會用雙銀行;你要講這個理由也可以, 要講我幫你記,記一記我把你起訴,你當然可以認罪,案子 很多,但你只有一個行為,檢察官可以給你簡易判決處刑, 讓法官去判,簡易處刑基本上就判易科罰金,有錢的話你就 去繳,你沒有錢地檢署可以讓你做勞動役,就不用被關,起 訴後怎樣我就不曉得,起訴以後法官怎麼判我不知道,簡易 處刑會判比較輕,至少可以易科,起訴可能判你無罪,有罪 若判六個月以上就不能易科就要去關,你如果認罪,我給你 簡易處刑,你這邊和解我不敢說叫你和解,金額太高被害人 太多和解不起,你自己斟酌等語(以上內容告知約持續6 分 鐘,其間檢察官詢問被告是否認罪2 次,被告均無明顯開口 回應的動作,也沒有聽到被告回答的聲音,在檢察官第2 次 詢問是否認罪以及提及法院若判6 個月以上要去關時,被告 均有以手掩鼻的動作)。③(光碟時間11分33秒至11分53秒 左右)檢察官再次問被告:這樣講很清楚了,有沒有認罪? 被告微微點頭。檢察官請被告用大聲一點用口頭回答,被告 答「認罪」(語帶哽咽)。檢察官問這樣要不要和解、給你 簡易判決處刑好不好等語(被告沒有明顯回應動作)。④( 光碟時間11分53秒以下至15分05秒結束)檢察官後續告知被 告略以:要成立和解不容易,因人數太多且被害金額太高了 賠不起,簡易判決處刑對你比較有利,因為你不是故意要害 人家,不是說你壞人,但是這個要注意,幕後的人抓不到, 但這種案件國家也要管制,以後自己要注意等語(被告均無 明顯回應,過程中數度以手摸鼻子及撥頭髮),此有本院10 5 年2 月24日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7頁至同頁反 面)。由前開勘驗結果可知,於本案偵訊過程中,檢察官花 費大部分時間反覆向被告闡述本案和解不易、認罪即是承認 不該任意把帳戶給別人、若被告認罪檢察官可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刑度比較輕且可易科罰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比較有 利等語,檢察官偵訊之語氣尚屬平和,且告知之內容亦屬後 續法律程序之利弊說明,而被告於檢察官數度詢問是否認罪 時,起初均無明顯回應,直至光碟時間11分33秒左右方點頭 表達欲認罪,且其以口頭表示願意認罪時亦語帶哽咽,足認 被告於偵訊時所為之自白,雖非經檢察官出於強暴、脅迫、 利誘、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所得,而非屬不 正訊問,然被告既先於警詢中堅持否認犯罪,又於檢察官反 覆向其告知前開內容並數度詢問是否認罪後,方以哽咽之語 氣表達認罪之意願,嗣後於本院訊問庭、準備程序與審理中 均堅詞否認犯罪,顯見其於偵訊中所為之自白是否與事實相 符,非無疑義,故無從僅以被告於偵訊中之自白作為認定被 告有罪之依據。
五、綜上所述,被告前開中國信託銀行、玉山銀行帳戶,固均遭 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人頭帳戶,然被告交付前 揭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既係因為謀職提供資 料審核而交付,難認被告對於所交付上開帳戶資料將遭詐欺 集團使用作為詐騙之工具有所認識,理由已詳述如前。本案 依起訴書所舉之各項證據方法,本院尚無從形成被告確有起 訴書所指幫助詐欺犯行之確信,而仍有合理之懷疑,即難遽 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 被告涉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所指上揭幫助詐欺犯行, 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被告犯罪尚屬不能證明,依法自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繼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麥元馨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附表:
┌──┬───────┬────────┬─────────────┬─────┐
│編號│被害人(告訴人│犯罪時間 │ 犯罪手法 │損害金額 │
│ │)姓名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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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伍文欣 │104年3月26日17時│被害人伍文欣接獲自稱奇異果│29987元 │
│ │ │55分許起至同日21│旅店客服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 │
│ │ │時36分許止 │來電,向其佯稱:因記帳錯誤│ │
│ │ │ │,導致將會連續扣款12個月,│ │
│ │ │ │如果要解除連續扣款,就要按│ │
│ │ │ │指示到附近ATM 處重新操作等│ │
│ │ │ │語,致被害人伍文欣不疑有他│ │
│ │ │ │,前往設置在交通大學第二餐│ │
│ │ │ │廳門口之郵局ATM 前操作ATM │ │
│ │ │ │,而將新臺幣(下同)29,987│ │
│ │ │ │元匯到被告前揭中國信託銀行│ │
│ │ │ │帳戶內。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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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俊源 │104年3月26日20時│告訴人林俊源接獲自稱HITO本│29989元 │
│ │ │25分許起至同日21│鋪客服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來│ │
│ │ │時39分許止 │電,向其佯稱:你日前在網路│ │
│ │ │ │所訂購之商品,因員工作業疏│ │
│ │ │ │失,導致將會連續自你的銀行│ │
│ │ │ │戶頭內扣款12期,如果要解除│ │
│ │ │ │連續扣款,就要按指示到附近│ │
│ │ │ │ATM 處重新操作等語,致告訴│ │
│ │ │ │人林悛源不疑有他,前往設置│ │
│ │ │ │在屏東縣車城鄉○○路0 號全│ │
│ │ │ │家便利超商店內之ATM 前操作│ │
│ │ │ │ATM ,而將29,989元匯到被告│ │
│ │ │ │前揭玉山銀行帳戶內。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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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吳承學 │104年3月26日21時│告訴人吳承學接獲自稱露天拍│29998元 │
│ │ │13分許起至同日21│賣店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來電│ │
│ │ │時40分許止 │,向其佯稱:因工作人員操作│ │
│ │ │ │錯誤而輸入了12筆交易,如果│ │
│ │ │ │要取消該12筆交易,就要按指│ │
│ │ │ │示到附近ATM 處重新操作等語│ │
│ │ │ │,致告訴人吳承學不疑有他,│ │
│ │ │ │前往設置在苖栗縣竹南鎮頂埔│ │
│ │ │ │里中華路118 號京元電子內之│ │
│ │ │ │ATM 前操作ATM ,而將29,998│ │
│ │ │ │元匯到被告前揭玉山銀行帳戶│ │
│ │ │ │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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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劉耿銘 │104年3月26日20時│告訴人劉耿銘接獲自稱係露天│25983元 │
│ │ │50分許起至同日21│拍賣網站商家之詐騙集團成員│ │
│ │ │時34分許止 │來電,向其佯稱:你先前上網│ │
│ │ │ │購買反光膠帶與水管固定鉗時│ │
│ │ │ │,因其業務上之疏失,導致消│ │
│ │ │ │費遭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每│ │
│ │ │ │月將從你的帳戶內扣除12倍的│ │
│ │ │ │購物金額,並因此連續扣款12│ │
│ │ │ │個月,如果要解除該連續分期│ │
│ │ │ │扣款,就要按指示到附近ATM │ │
│ │ │ │處重新操作等語,致告訴人劉│ │
│ │ │ │耿銘不疑有他,前往其住處附│ │
│ │ │ │近之郵局ATM 前操作ATM ,而│ │
│ │ │ │將25,983元匯到被告前揭玉山│ │
│ │ │ │銀行帳戶內。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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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蔡慧德 │104年3月26日21時│告訴人蔡慧德接獲自稱係HITO│27111元 │
│ │ │21分許起至同日22│本鋪工作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 │
│ │ │時10分許止 │來電,向其佯稱:你先前購買│ │
│ │ │ │衣服的付款方式,本來是貨到│ │
│ │ │ │付款的一次付清,但因為內部│ │
│ │ │ │人員的作業疏失,變成分期付│ │
│ │ │ │款且多訂購了12組一樣的衣服│ │
│ │ │ │,如果要解除該分期扣款,就│ │
│ │ │ │要按指示到附近ATM 處重新操│ │
│ │ │ │作等語,致告訴人蔡慧德不疑│ │
│ │ │ │有他,前往設置在桃園市蘆竹│ │
│ │ │ │區大竹路上之郵局ATM 前操作│ │
│ │ │ │ATM ,而將27,111元匯到被告│ │
│ │ │ │前揭玉山銀行帳戶內。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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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賴景興 │104年3月26日20時│告訴人賴景興接獲自稱係億德│48088元 │
│ │ │16分許起至同日21│民宿員工之詐騙集團成員來電│ │
│ │ │時34分許止 │,向其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 │
│ │ │ │,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將被│ │
│ │ │ │連續扣款12個月,如果要解除│ │
│ │ │ │該連續分期扣款,就要按指示│ │
│ │ │ │到附近ATM 處重新操作等語,│ │
│ │ │ │致告訴人賴景興不疑有他,前│ │
│ │ │ │往設置在桃園市中壢區建國路│ │
│ │ │ │36號之郵局ATM 前操作ATM ,│ │
│ │ │ │而將2 筆金額即29,989 元、 │ │
│ │ │ │18,099元(合計共為48,088元│ │
│ │ │ │)匯到被告前揭中國信託銀行│ │
│ │ │ │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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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柯昭男 │104年3月26日22時│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電腦網際網│7500元 │
│ │ │許 │路連結露天拍拍賣網站虛偽刊│ │
│ │ │ │登拍賣RIMOWA牌行李箱等商品│ │
│ │ │ │,致被害人柯昭男為上網購買│ │
│ │ │ │行李箱而在其住處上網連結露│ │
│ │ │ │天拍賣網時,因此陷於錯誤,│ │
│ │ │ │為購買詐騙集團所虛刊之上開│ │
│ │ │ │行李箱,依騙集團成員指示,│ │
│ │ │ │以網路匯款方式,將7500元匯│ │
│ │ │ │到被告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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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鍾文皓 │104年3月26日22時│被害人鍾文皓接獲自稱係「B │7171元 │
│ │ │6分許至22時17分 │LOG潮物」拍賣網賣家之詐騙 │ │
│ │ │分許止 │集團成員來電,向其佯稱: 你│ │
│ │ │ │之前有上網購物,但因收貨時│ │
│ │ │ │簽錯單據,造成銀行方面還有│ │
│ │ │ │另外一筆交易要取消,否則會│ │
│ │ │ │扣款,如果要解除該交易設定│ │
│ │ │ │,就要按指示到附近ATM處重 │ │
│ │ │ │新操作等語,致被害人鍾文皓│ │
│ │ │ │不疑有他,前往設置在桃園市│ │
│ │ │ │中壢區健行路229 號健行科技│ │
│ │ │ │大學全家便利超商內之ATM 前│ │
│ │ │ │操作ATM ,而將7,171 元匯到│ │
│ │ │ │被告前揭玉山銀行帳戶內。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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