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246號
PTDM,104,訴,246,2016031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正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宏惠
具 保 人 袁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
第6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袁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袁快因被告袁正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於民 國104 年9 月1 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 現金後,將被告釋放。然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竟無正 當理由未到庭,且經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仍未 到庭,而具保人亦未到庭陳報被告現時所在處所。此外,被 告經本院囑警執行拘提,並未能拘獲,此分別有本院訊問筆 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 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及準備程序筆錄、被 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核發之拘票、屏東縣政府警 察局東港分局105 年1 月26日東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0 號 函暨拘提結果報告書等在卷可參(見本院104 年度聲羈字第 141 號卷第18至19頁反、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46 號卷第49 至51、57、63、65至67、73、81至88、99、103 至105 、11 1 、137 、139 、141 至143 頁)。此外,被告現並未因其 他案件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查詢在卷足參(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46 號卷第13 1 至133 頁),顯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 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鈴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