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113號
PTDM,104,訴,113,2016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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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恒如
具 保 人 鄭敏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敏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案被告葉恆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無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 年6 月10日命提出新臺幣 1 萬元之保證金,嗣於同日由具保人鄭敏華繳納保證金後,即 將被告葉恆如釋放等情,有本院104 年刑保字第36號國庫存 款收款書、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1 張附卷可憑(見本 院院一卷第86頁)。
三、茲被告葉恆如前已於104 年8 月27日、104 年11月10日、10 4 年12月3 日分別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穆股、本院丹 股發布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在卷可考(見本院 院一卷第167 頁);又本院105 年2 月18日審理期日業已合 法傳喚被告葉恆如,並以傳票通知具保人鄭敏華應帶同或通 知被告葉恆如於該日到庭,惟被告葉恆如仍無正當理由未到 庭,有本院送達證書、105 年2 月18日審判筆錄、本院送達 證書及報到單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院一卷第214-1 、21 5 頁、院二卷第1 、3 至40頁);又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所示(見本院院一卷第165 頁),期間被 告葉恆如亦無在監在押情形,顯見被告葉恆如業已逃匿,揆 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梁凱富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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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