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4年度,101號
PTDM,104,審附民,101,2016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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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高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成
被   告 陳龔智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4 年度審易字第555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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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盛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