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90號
ILDV,105,補,90,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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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楊繼宏
原   告 楊玉淵
兼上二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達新
被   告 臺灣宜蘭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許南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坐落宜蘭縣宜蘭市○○
段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724
元(計算式:5,874元×26平方公尺=152,72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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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