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蕭玲如
訴訟代理人 張敦達律師
被 告 吳呈廷
訴訟代理人 陳孟君
被 告 張淇明
訴訟代理人 李滄寅
被 告 高振瑋
黃金葉
黃勝孝
周誠雄
簡阿雪
張明燦
張淑女
林銅煌
安阿雲
謝四郎
謝粉
莊錫釿
陳敏子
黃照澤
黃正明
李清圳
黃彩堂
李張秋子
郭錦昌
林淑美
游博文
張錫川
莊仁偉
陳渙㦤
林瑞炫
林光治
陳尚麗
吳榮春
李文智
陳游阿月
莊墨珠
蔡祈俊
林添進
沈雪曼
黃挺益
張宗輝
張宗盈
蕭朝安
謝添連
柳素蘭
黃瑜粧
楊正治
楊兆群
朱吳阿葉之繼承人
張阿在之繼承人
張秉衡之繼承人
張郭雪之繼承人
莊阿良之繼承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所得之利益計算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5,07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
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列「朱吳阿葉之
繼承人、張阿在之繼承人、張秉衡之繼承人、張郭雪之繼承
人、莊阿良之繼承人」為被告,被告究係何人有所不明,難
認合於前開規定,亦即原告應載明朱吳阿葉、張阿在、張秉
衡、張郭雪、莊阿良之繼承人之真實姓名、住居所,並提出
渠等含記事欄之戶籍謄本,並按人數提出書狀繕本。
三、前開第一、二項補正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
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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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宜蘭市○○○段00地號土地 │
│ 面積2,067.7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4,7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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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 原告之應有部分 │ 訴訟標的價額 │
│ │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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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玲如 │120分之1 │ 77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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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宜蘭縣宜蘭市○○○段00地號土地 │
│ 面積167.7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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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原告之應有部分 │ 訴訟標的價額 │
│ │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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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玲如 │60分之1 │ 187,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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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宜蘭縣宜蘭市○○○段000地號土地 │
│ 面積174.2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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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原告之應有部分 │ 訴訟標的價額 │
│ │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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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玲如 │60分之1 │ 19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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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宜蘭縣宜蘭市○○○段000地號土地 │
│ 面積441.2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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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原告之應有部分 │ 訴訟標的價額 │
│ │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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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玲如 │120分之1 │ 246,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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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宜蘭縣宜蘭市○○○段000地號土地 │
│ 面積385.6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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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原告之應有部分 │ 訴訟標的價額 │
│ │ │ (新 臺 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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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玲如 │120分之1 │ 21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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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計:│ 1,61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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