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昭惠廟
法定代理人 林黃玉珍
訴訟代理人 吳宜臻律師
陳若軍律師
被 告 黃蘇金玉
黃建銘
黃惠蘭
黃惠戀
黃惠莉
黃美玲
黃建華
黃瑞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請求被告等人移轉所有權之
坐落宜蘭縣礁溪鄉○○段000地號、573地號、586地號土地之面
積計算,核定為10,509,941元(計算式:〈17.11平方公尺×8,1
00元〉+〈921.21平方公尺×10,900元〉+〈30.29平方公尺×1
0,900元〉=10,509,9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48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