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81號
ILDV,105,補,81,2016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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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昭惠廟
法定代理人 林黃玉珍
訴訟代理人 吳宜臻律師
      陳若軍律師
被   告 黃蘇金玉
      黃建銘
      黃惠蘭
      黃惠戀
      黃惠莉
      黃美玲
      黃建華
      黃瑞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請求被告等人移轉所有權之
坐落宜蘭縣礁溪鄉○○段000地號、573地號、586地號土地之面
積計算,核定為10,509,941元(計算式:〈17.11平方公尺×8,1
00元〉+〈921.21平方公尺×10,900元〉+〈30.29平方公尺×1
0,900元〉=10,509,9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48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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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