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5年度,18號
ILDV,105,司家聲,18,20160318,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家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五十六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 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之 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文正之債權人,因 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承人業向鈞院聲請拋棄繼承權在案( 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五十六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新銀行信用貸 款類產品申請書、歸戶查詢(以上均為影本)及被繼承人除 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 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藍友隆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