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42號
ILDV,105,司促,1342,20160331,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4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小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柒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違約金,⑵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
  收取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壹仟元,逾
  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
  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