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82號
ILDV,105,司促,1282,2016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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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楊薇帆
債 務 人 郭惠娥
債 務 人 楊明煒
一、債務人郭惠娥楊明煒楊薇帆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壹拾貳萬玖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薇帆於就讀私立中道高級中學時依行政院
  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
  債務人楊明煒郭惠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6筆,金
  額總計180,10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
  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
  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
  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楊薇帆本息繳至民國104年09月30日止,即
  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29,284元及如「請求之標
  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
  ,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楊明煒
  郭惠娥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
  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28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惠娥、楊│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129284│明煒、楊薇│0月01日起  │2月22日止  │七六     │
│  │元  │帆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2月23日起  │3月27日止  │六九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   │     │3月28日起  │      │三九六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惠娥、楊│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9284│明煒、楊薇│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帆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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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