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79號
ILDV,105,司促,1279,2016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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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陳忠揚(原名陳忠陽)
債 務 人 林麗玉
債 務 人 陳筱璇(即被繼承人陳慶全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筱珊(即被繼承人陳慶全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筱珊(即被繼承人陳慶全之繼承人)陳筱璇(即
  被繼承人陳慶全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慶全之遺產
  範圍內與債務人林麗玉陳忠揚(原名陳忠陽)連帶向債權
  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為債務人陳忠揚(原名陳忠陽)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
   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
   定,邀同債務人林麗玉陳慶全(歿)〔民國97年1月2日死
   亡,經鈞院102年10月18日宜院嵩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
   查無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事件〕為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借款6筆,金額總計新臺幣168,84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
   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
   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陳忠揚(原名陳忠陽)本息攤還至104年9月30日
   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迭經催討無效,迄今尚積欠本金
   51,174元及如「聲請之數量及標的」欄所列之利息、違約
   金,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
   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麗玉陳筱璇
   (即被繼承人陳慶全之繼承人)(被繼承人陳慶全之遺產
   範圍內)、陳筱珊(即被繼承人陳慶全之繼承人)(被繼
   承人陳慶全之遺產範圍內)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
   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
   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麗玉、陳│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51174 │忠揚(原名│0月01日起  │2月22日止  │七六     │
│  │元  │陳忠陽)、├──────┼──────┼───────┤
│  │   │陳筱珊、陳│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   │筱璇   │2月23日起  │3月27日止  │六九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3月28日起  │      │六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麗玉、陳│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零點│
│  │51174 │忠揚(原名│1月02日起  │2月22日止  │一七六    │
│  │元  │陳忠陽)、├──────┼──────┼───────┤
│  │   │陳筱珊、陳│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   │筱璇   │2月23日起  │3月27日止  │一六九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3月28日起  │5月01日止  │二六九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5月02日起  │      │五三八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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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