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81號
債 權 人 李志維
債 務 人 吳本源即全禾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陸萬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