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杜鈴玉
相 對 人 杜鈴宜
關 係 人 杜鈴芬
杜國生
杜鈴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6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二項中關於「杜玲玉」之記載,應更正為「杜鈴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36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